规章制度
财务审批制度
2017-02-03

为了进一步加强财务管理,规范经费审批手续,把资金管好、用好,更好地为党校的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服务,根据《会计法》、《预算法》及有关财经法规,结合我校的实际,制定本规定。

一、审批原则

(一)经费支出的审批必须遵守“统筹兼顾,确保重点,合理使用,勤俭节约”的原则,保证教学、科研和各项工作正常开展,努力提高资金的使用效益。

(二)各项经费的支出,须在按经批准后的预算确定经费额度内控制使用,未经预算调整和审批程序,不得审批超预算或无预算的经费支出。

(三)经费支出实行分级审批制度。一般经费支出,由经办人签署后交科室长审批,科室长核准后,再由分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审批,常务副校长审批核准后到财会人员处报帐列支。金额较大的经费支出事先应与财务室沟通,按照额度范围报请分管副校长同意,由常务副校长审批;凡属“三重一大”的经费支出,由校务委员会集体决定。

(四)经办人在采购过程中,必须坚持“货比三家,价廉物美”的节约原则,坚持多人采购原则。

(五)经费支出的原始凭证必须真实、完整、合法、合规,符合支出项目的开支范围和开支标准。报销时,按经办人、科室长、分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为序,分别签字审批。购置实物还须有验收人的签名。

二、审批权限

(一)党校年度经费的预算、决算方案,预算外经费收支计划及经费分配方案,党校基建项目和重大维修和保养、购置计划等,均由校委集体讨论决定。

(二)对党校、行政学院各类学员收取的培训费用,根据相关规定,按党校与相关办学单位协商决定收费标准;对办班、会务接待等所涉及的场地、教室、住宿等费用,均按党校办班收费标准收取费用。应收取的费用统一由财务室办理,一般由班主任将费用清单在办班结束后报送财务室,未设班主任的,由相关科室负责人将费用清单报送财务室。新增或特殊项目收费,由各科室提出意见,由校务委员会讨论通过后报分管副校长、常务副校长审批。

(三)日常经费支出,均须事先报请校领导同意后实施。单笔金额在5000元以下的,支出前须报请分管副校长同意,支出后由各科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校长和常务副校长分别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5000元(含)以上,10000元以下的,支出前须报请主要领导同意,支出后由由各科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校长和常务副校长分别签字审批;单笔金额在10000(含)元以上的,支出前须经校委会集体讨论决定,支出后由由各科室负责人(或项目负责人)签字,分管副校长和常务副校长分别签字审批。

(四)各科室经费使用范围:与各科室履行职能必须的相关费用及报请校领导同意的相关费用。

(五)物业设施、特殊设备(空调、消防、弱电、电脑、投影仪、音响等)维修产生的费用(如更换零部件等等),由维修人员凭维修或销售部门发票并经本校相关管理部门专管人员对数量、单价进行核实准确后,按序签字审批报销支付。如发现弄虚作假、虚报冒领者,不予支付并给予批评教育,情节严重者,终止与其今后的合同(合作)。如给党校造成经济损失的,要追究相关责任。

(六)临时性维修项目(如泥水、木工、油漆涂料粉刷等),费用10000元以下的项目,由党校相关管理部门报请分管领导和主要领导同意后直接实施。费用在10000元(含)以上的项目,应通过校委会决议后授权实施,并通过比价的方法,比价者不少于3家,比价情况和实施方案应提交校委会讨论,项目施工前应报告校主要领导。

(七)属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项目,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的工程、货物、服务项目,严格按照区财政局有关规定执行。

三、审批程序

(一)全校预算内外经费收支的安排、预决算的编制、基建项目、修购计划等,在有关科室提出计划或可行性报告后,由校财务部门起草全年计划,经分管校领导审核后,报校委讨论决定。

(二)校有关科室根据审批权限,办理审批手续,并明确开支经费的渠道和金额。

(三)各科室(项目)要求调整预算、追加经费的,需填制“追加预算资金申请表”,按规定程序报批;按规定需报区财政局审批的,经主要领导同意后,由办公室上报审批。

四、审批责任

(一)审批人对所审批经费使用的真实性、合法性、合规性负责,并承担相应的行政、经济、法律责任。

(二)审批人在国家和党校规定的开支标准和范围内审批,按程序报批,不得越级报批。

(三)审批人按规定的权限审批支出,因越权审批造成党校利益损失的,承担相应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