为加强党校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内部审计行为,促进财务规范管理,加强廉政建设,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充分发挥内部审计的监督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及《青浦区关于进一步加强内部审计工作意见》,结合本单位实际,制定本制度。
一、基本规定
(一)党校内部审计工作是对本单位的财务制度、财务收支以及相关经济活动是否真实、合法、有效及其他按规定应当接受审计的事项进行内部审计监督。
(二)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在党校校务委员会的直接领导下,依照国家法律、法规、政策以及规章制度,对本单位财务管理情况进行内部审计,对校领导负责并报告工作。
(三)内部审计工作小组由党校校务委员会授权。
二、内审机构和人员
(一)党校建立内部审计领导小组,由校务委员会领导组成,下设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承担监督检查内部财务制度的执行情况、提出完善内部财务制度和纠正错弊的建议等工作。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成员由校委会决定。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根据工作需要,经校务委员会批准,可聘请外部专业人员参与审计、审计调查等工作。
(二)内部审计工作小组人员应具有良好的政治素质,并具备必要的专业知识。办理审计事项应当严格遵守内部审计职业规范,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保守秘密。
三、职责与权限
(一)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对本单位下列事项进行审计:
1、年度财务预算及其执行情况。
2、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
3、党校负责人的经济责任与离任责任。
4、专项资金的筹措、拨付、管理和使用情况。
5、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修缮工程的管理和使用。
6、内部财务制度的健全性和有效性。
7、党校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二)内部审计工作小组的主要职权:
1、有权检查本单位所有涉及财务收支、管理的账务、资料,包括:会计账簿、凭证、报表,银行对账单,应收应付款等往来账,项目立项、批复、实施方案及相关的合同、协议等资料。
2、盘点被审计事项的全部实物资产和有价证券。
3、就审计事项涉及的问题向有关科室和人员进行调查,收集证明材料。
4、要求被审计人员在审计结论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5、制止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规定或严重危害单位利益的活动。经党校主要负责人批准,对重大紧急事项可采取封存账簿、资产等临时性措施或申请其他安全措施。
6、建议校领导对违反财经法纪和严重失职造成重大经济损失的个人追究责任。
7、对被审计事项提出改进管理的建议。
8、责令追缴被审计事项或个人违法违规所得和被侵占的国家、单位资产。
四、审计程序
(一)内部审计工作小组根据党校有关工作要求,确定审计工作重点,拟定审计项目,经校务委员会审定后实施审计。
(二)进行审计(调查)时,审计人员不得少于2人。
(三)内部审计工作小组人员可通过审查会计账簿、凭证、报表,查阅与审计有关的文件、资料、实物等方式实施审计。
(四)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对审计事项实施审计后,应当根据审计结果提出审计报告,审计报告报党校领导审定。
(五)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对办理的审计事项必须进行登记,按照规定管理。
(六)内部审计工作小组对校务委员会负责。
五、本制度由党校内部审计领导小组负责解释,自发文之日起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