规章制度
资产物资管理办法
2017-02-03

为加强中共青浦区委党校、青浦区行政学院(以下简称校院)的资产、物资管理,充分发挥资产物资的使用效益,确保各项工作任务的完成,特制定本办法:

一、资产物资的管理

 1、校院的所有资产物资实行校院、科室、岗位三级管理,并落实专人负责管理。

(1)校院的固定资产(包括房屋、建筑物、专用设备、教学仪器等)由办公室财务人员列入资产帐册,固定资产新增和报废必须及时调整帐目,做到帐册物资相符;

(2)校院的办公用具、教学设备等由办公室安排专人统一调配管理,属科室保管使用的,由科室负责人(或指派专人负责)管理;

(3)校院的专用设备,由各岗位专用人员负责,落实责任制。

2、校院的资产、物资,确因工作原因需要科室间调用或借用的,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副校长同意,经办公室履行调用资产登记手续后,方可调用借用。

3、科室人员确因工作原因需要借用校院资产、物资的,必须由本人填写借条,经科室负责人签字后报分管副校长批准,由办公室指派专人负责登记发放。工作完成后立即归还,损坏须承担赔偿责任。

4、校院的资产、物资需要出校门的一律经办公室负责人报分管副校长同意后,开具出门证,由物业保安检查出门证后方可放行,事后报主要领导。违者作违纪处理。

5、校院的资产、物资,由办公室负责根据每年帐册资产对各科室的运作管理情况进行检查,并将结果用书面形式进行归档保存。

二、资产物资的添置和报废处理

1、校院添置采购物资,属于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中的物品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预算金额20万元(含)以上货物项目,严格执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2、校院添置采购物资,政府集中采购目录以外且预算金额在20万元以下的物品采购,执行《中共青浦区委党校、青浦区行政学院采购管理办法》和《财务审批制度》。

3、对低值易耗品要加强管理,发现损坏应及时修复延长使用时间。

4、维修项目更换下的旧件应交专人保管,统一按规定流程报废,不得随意处置。

5、各科室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具已超过使用年限的,但仍能正常使用的,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副校长,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登记适当延长使用年限。

6、各科室的固定资产和办公用具确因破损(旧),无法正常使用,或已超过使用年限而影响正常使用的,由科室负责人报分管副校长,并经主要领导批准后,由办公室报区相关主管部门审核后按规定报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