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为加强中共青浦区委党校、青浦区行政学院(下简称校院)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项目的管理,使之更加规范、有序、合理,保证工程建设质量,提高工程建设效益,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结合校院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凡校院与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项目工作有关的人员必须遵守本办法。
第三条、本办法所称设施设备维修、保养项目建设活动,是指校院内的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包括土木建筑、线路、管道和设施设备安装维修工程、建筑装饰装修、园林绿化工程及空调、弱电、网络、电梯、消防等专业维护和保养等)的勘察、设计、施工、工程发包、工程承包等相关行为。
第四条、属于政府采购集中采购目录中的工程项目和集中采购目录以外单项预算金额20万(含)以上的服务及工程项目,其采购过程应严格执行区财政局政府采购的有关规定。
第五条、校院设施设备维修保养工作由行政分管副校长负责,办公室作为校院行政后勤管理部门,成立物业监督小组负责校院维修、保养工程建设的统一监督管理。
第六条、物业监督小组组成人员如下:行政分管副校长,办公室主任,办公室相关人员:负责物业监督的工作人员,负责网络、电子设备的工作人员,负责采购的工作人员,财务人员,吸收物业公司经理参与监管小组。
第二章 资质管理
第七条、在校院内从事维修、保养工程建设活动的当事人,应取得国家或上海市建设行政主管部门核发的资质证书和相应岗位证书(如电工等特种工上岗证,项目经理证等)。
第八条、从事维修、保养工程建设活动的当事人必须在资质证书许可的范围内从事建设活动。
第九条、凡校院内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和保养工程,在开工前均应向校院办公室提交相应资质证书、岗位证书和项目设计方案,由办公室进行初审。
第十条、维修保养项目初审通过后,由行政分管副校长牵头,物业监督小组半数以上成员认定后,由校院办公室按审批程序办理开工手续。
第三章 工程项目划分及审批程序
第十一条、维修、保养项目,根据经费来源,划分为专项保养和日常维修。专项保养指校院内绿化养护、空调、弱电、电梯、消防等的专业维护和保养;日常维修指校院办公、教学及生活区域内设施设备的日常维修。
第十二条、设施设备专项保养项目审批与管理:
(一)绿化养护、空调、弱电、电梯、消防等的专业维护和保养经费已纳入物业管理费中,项目由物业公司确定其资质及信誉,并拟定承包单位、工程价款,并报校院办公室备案。
(二)物业监督小组会同物业公司,每半年对承包单位进行评估,评估合格,由物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评估不合格,物业监督小组和物业公司督促其整改,整改合格,由物业公司支付相关费用,如若年底评估继续不合格,则取消其维保资格。
(三)专项保养单位的更换依据年底的评估结果。评估标准为:定期检测专业设备的正常运作、定期实施专业养护、遇故障当日(工作日)内及时排除,未出现影响正常工作情形及合同规定的其他标准等。物业公司安排专人做好专项保养的日常登记工作,党校办公室安排专人负责监督。
第十三条、设施设备日常维修项目审批与管理:
(一)10000元以下的日常维修项目,须报分管副校长和常务副校长同意,由办公室直接实施;
(二)10000元(含)以上的日常维修项目,由办公室召集不少于3家单位,确定其资质及信誉,并报校委会,经集体讨论后,授权办公室组织实施,物业监督小组监督维修工程质量。
第四章 项目造价
第十四条、维修保养工程项目应当执行国家和上海市统一制定的各类定额及计价方法,有效控制和合理确定工程造价。
第五章 项目质量
第十五条、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和保养承包方应当遵守国家和上海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对所承包的工程和项目质量负责,不得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等。
第十六条、设施设备日常维修项目按下列规定实行保修,保修期限自竣工验收合格之日起计算:
(一)基础设施工程、房屋建筑的地基基础工程和主体结构工程,为设计文件规定的该工程的合理使用年限;
(二)屋面防水工程、有防水要求的卫生间、房间和外墙面的防渗漏,保修期为5年;
(三)供热与供冷系统,保修期为2个采暖期、供冷期;
(四)电气管线、给排水管道、设备安装和装修工程,保修期为2年。
(五)绿化工程,树木的维护时间不小于2年,花草的维护时间不能少于1年,并确保其生长正常。
第十七条、项目工程在规定的保修期限内维修和日常保养由工程承包方负责,其费用由承包方承担。
第六章 施工现场管理
第十八条、设施设备日常维修和保养的施工应当贯彻安全第一、预防为主的方针,施工企业应当加强安全文明施工管理,科学组织,做好施工现场的各项管理工作;在施工期间严禁干扰校院日常培训工作的正常开展。
第十九条、承包方在施工过程中,应对党校的设施(如房屋、道路、绿化、管线、电力、通讯等)采取必要的保护措施,如确需改造或迁移的,必须先到办公室办理手续,并及时对破坏之处进行恢复,修复费用由责任方承担。
第二十条、施工中产生的建筑垃圾和施工完成后剩余的建筑材料、设备等,施工方必须及时清运完毕。
第二十一条、建筑工程施工实行安全生产责任制度。施工现场的安全由建设工程承包方负责,物业监督小组负责监督管理。工程承包方必须加强安全技术管理、落实安全技术措施,严格安全纪律进行安全教育,严禁无序指挥和违章作业。
第二十二条、施工发生安全事故,应及时报告并依照有关法律、法规积极处理。
第七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三条、承包方违反本办法规定,有下列行为之一,由办公室给予警告、责令停止施工,并可处以工程造价0.5%~2%的罚款:
(一) 无证、越级承包工程;
(二) 专业管理人员、技术工人未经考核合格上岗的;
(三) 违反施工现场管理规定的;
(四) 未按设计文件施工,违反国家和上海市制定的有关技术标准、质量验评标准、施工规范、操作规程,造成质量隐患或事故的;
(五)采购、使用不合格的材料、设备、构配件、商品、混凝土的;
(六)违反工程造价管理规定编制工程预算、结算的。
第二十四条、维修和保养当事人违反规定,造成各种事故,给党校带来经济损失的,应予以赔偿;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追究刑事责任。
第八章 附则
第二十五条、本办法具体应用中的问题,由党校办公室负责解释。
第二十六条、本办法自公布之日起施行。